 |
|
|
|
|
|
|
|
|
|
友情链接  |
|
|
|
|
|
|
|
| 黑教科院字〔2001〕11号 |
|
|
|
|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年08月29日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【关闭窗口】 |
| |
黑教科院字〔2001〕11号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、财政部《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》的精神,结合我院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制。 一、财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,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《会计法》及国家有关财务政策法规,维护国家财经纪律。 二、单位法人代表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,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,认真防范和纠正财务管理方面违规违纪问题,各项经费审批均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,坚持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。 三、财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,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,增强责任感和安全意识,正确行使财务监督职能。 1
四、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,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,逐级报批备案。 五、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要认真审核和监督管理,对虚假及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核算。 六、严格固定资产管理。固定资产的设置、使用、保管、清理、转让、拔废等都要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,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,避免闲置、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。 七、对车辆、房产、庭院等大项维修,由办公室总务科提出书面计划,经主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限额执行,零星小修也需有计划并经领导审批后执行。 八、财务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,不断提高业务素质,了解和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,当好参谋和管家。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二○○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|
|
|
|
| 上一篇:黑教科院字〔2001〕12号.doc |
| 下一篇:黑教科院字〔2001〕09号 |
|
|
 |